这类公职人员竟然能办企业?
在中国,事业单位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十分明显。但是,他们可以到企业参与项目吗?参与项目,他们可以领取项目报酬、奖励吗?他们能够在职创办企业吗?
这些疑问,在人社部前不久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事实上,近年来中央为释放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已经出台多项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破除制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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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创业资格?怎么创新创业?
《指导意见》虽是面向所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但主要针对的群体,还是高校、科研院所这两类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如教授、研究员等。当然,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的要求,也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今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创新创业、实现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但是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在职创办企业,但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离岗创业,要求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而且,三种创新创业方式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流转到相关企业,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防止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而这些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可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并且规定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通过特设岗位,可以让事业单位里人才的潜力释放出来,不再只是捆绑在单位,让他们有时间且有动力去转化科研成果。”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陈天祥说。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这主要是与中央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也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有关负责人解释,“同时也是为避免出现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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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管理如何跟上?
面对政策支持,也许有人仍有疑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有没有约束、享受哪些权益?会不会造成事业单位运行上的困难?对此,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和人事专家给出了解读。一个现实矛盾是,事业单位不少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也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是否冲突?
“对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需先辞去领导职务,才能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或在职创办企业,会不会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上,挂职或参与项目在事业单位中较为普遍,在职创办企业的新规定则颇受关注。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将其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同时,专业技术人员还得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以高校教师为例,如果想在职创办企业,得先向学校申请,学校评估其在职创办企业不会对教学工作有大的影响,才可能同意。”陈天祥说,“同时,因为仍然在岗,教师还得首先完成好教学任务。”
而对于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必然会带来岗位空缺。“按照新政策,可调整他人来完成空缺的岗位职责,也可根据规定聘用新人填补空缺。”有关负责人解释,“当然,如果离岗创业人员返回了,可能会造成人员数多于岗位数,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再逐步消化。"
另外,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权益分配问题,也是很多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将要面临的实际问题。专家表示,《指导意见》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但协议的订立直接影响到三方的权益,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出台科学有效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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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审核人:肖雨蒙
编辑:宋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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